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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務人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向該人進行搜身。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54 (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 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警務人員也可以向該人搜查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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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法例的RTF文本。 你可參閱「 常見問題 」,以獲取更多有關列印法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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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例旨在修訂及綜合與警隊有關的法律。 〔1948年8月20日〕(1948年A201號政府公告) . (本為1948年第41號(第232章,1950年版)) . 本條例可引稱為《警隊條例》。 條: 2. 適用範圍. 30/06/1997. 本條例全部條文適用於所有於本條例生效時服務於被本條例廢除的任何條例所成立的警隊的人,而就薪金、津貼、酬金及退休金而言,根據任何該等被廢除的條例所作的服務,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服務。 條: 3. 釋義. L.N. 9 of 2010. 31/03/2010.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Public Service (Adm inistration) Order) 指經不時修訂的下列文書— .

  5. 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32條 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的懲罰 任何非委任級人員或 警員 如被裁斷違反根據 第45條 訂立的規例下的紀律,而被要求辭職,或因不辭職而被革職,不得收取代替通知的薪金。

  6. 規 管 警 方 在 執 行 拘 捕 後 羈 留 被 捕 人 士 的 法 律, 載 於 《 條 例 》( 第 232 51 52 。 6 . 在 調 查 你 被 拘 捕 的 案 件 期 間 , 警 方 會 把 你 羈 押 。 如 有 關 你 的 案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不 能 即 時 完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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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232C章 《警(福利基金)規例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1999年11月19日) 注意 : 這是 過去版本 ,最新情況見 現行版本 。 ( 第232章 第45條 ) [1999年11月19日] 1999年第289號法律公告

  8. www.elegislation.gov.hk › hk › cap232!zh-Hant-HK第232章 《警隊條例》

    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法例的RTF文本。 你可參閱「 常見問題 」,以獲取更多有關列印法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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