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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第485 章) 第11(4) 條作為僱主而就該人作出的自願性供款的款額的部分, 以及在計入將該等款額作投資而產生的收入、利潤或虧

  4.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

  5. 2019年10月23日 ·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然而,據報今年六月十一日晚上,警務人員在金鐘一帶(包括在港鐵站內和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的街道)對大批市民進行截停及搜身,但未有向該等市民表明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和有關理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普通法下,警務人員要截查市民時,不得只聲稱有合理懷疑,而是必須解釋截查屬必要的實質原因。 法庭頒下的一份判詞指出,警務人員對某人的懷疑是否合理,須以當時客觀事實來定奪,亦須有相關證據支持。 此外,英國警務人員的指引訂明,合理懷疑不應建基於某人的特徵(例如年齡),而應基於其獲悉的可疑人物的線索和描述。

  6. 根據 警隊條例(第232章),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第54(1)條 ),或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 (第54(2)條 ),該警務人員便有權: (a) 截停該人並要求他/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7. 一般資訊. 第1章 - 通例及手卌. 第4章 - 薪金與津貼. 第5章 - 實任、委任、晉升及升級. 第6章 - 行為及紀律. 第8章 - 休假、補假及恩恤旅程. 第9章 - 醫療事項. 第11章 - 福利與體育事務. 第12章 - 文書處理與辦公室實務.

  8. 為確保社會安穩,香港警隊務必: 維護法紀 維持治安 防止及偵破罪案 保障市民生命財產 與市民大眾及其他機構維持緊密合作和聯繫 凡事悉力以赴,力求做得最好 維持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價值觀 正直及誠實的品格 尊重市民及警隊成員的個人權利

  9. 方會積極透過不同媒體及活動加強公眾防罪意識,以及鼓勵大眾建立緊密鄰舍關係,積極舉報罪案,達至民攜手全城防罪。 刑事事項 反詐騙協調中心 (ADCC)

  10.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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