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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iew Legislation.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232章 《警隊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3. 廢除的任何條例所成立的警隊的人,而就薪金、津貼、酬金及 退休金而言,根據任何該等被廢除的條例所作的服務,須當 作為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服務。

  4.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

  5.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

  6. 2019年10月23日 ·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該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閱。

  7. 香港警察學院院長是負責編製及分發供警隊廣泛使用新訂手冊的行政主管。 1-02 《警察通例》 《警察通例》是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制訂的。

  8. 根據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 (1)條 ,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 至於怎樣才是「形跡可疑」,則純粹按照警務人員的主觀判斷而定。 話雖如此,警務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會採取行動。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 容許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查閱,以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 在這個情況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 根據 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 (2)條 ,警察及入境事務主任亦有權查閱任何15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的身分證明文件。 任何人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而沒有合理解釋,即屬違法,可被罰款5,000元。

  9. 除非事先獲得總司許可,否則不得舉行由兩名或以上警隊人員共同分擔款 項的活動,但純屬朋友間私人性質的聚會則不在此限。 但如總司亦將參與該聚會,則事

  10. 2019年11月27日 · 方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3)及(4)條,當警務人員有合理懷疑有人可能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干犯刑事罪行,便有權進入相關地點以作拘捕。. 第232章第50(3)條訂明,「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