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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客同意於 年 月 日﹝以下簡稱「退租日」﹞與業主解除及放棄其對 上述租用物業的一切租用權益,而該租約於退租日將被終止及無效。 2. 租客同意及保證於退租日將上述租用物業全部以空置形式﹝連同由業主提供的傢具電器 (如有的話)﹞交與業主接管。 3.
雙方同意如下: 1. *業主 / 租客同意於年月日(以下簡稱「退租日」)與*租客 / 業 主解除及放棄其對上述租用物業的一切租用權益而該租約於退租日將被終止效。 2. 租客同意及保證於退租日將上述租用物業全部以空置形式( 連同由主提供的傢具電器(如有的話))交與業主接管。 3. 業主將於租客履行第一及第二條款後將存於業主的租金按金客。 悉數回給租. 4. 如果租客未能於退租日將上述租用物業依第二條款交與業主接管,業主有權循法律程序將租客逐出上述租用物業,同時業主有權向租客追討業主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及訴訟費用。 備註: *請將不適用的刪去. 業 主 簽署. 租客 簽署.
- 「生約」與「死約」
- 何時填寫退租書
- 退租書有何內容
不少人應該聽過「生約」及「死約」等租樓術語,市場上最常見是一年死約,加一年生約,合共兩年租賃期。 所謂一年死約,就是首12個月不可退租,不設退租權利,雙方最快要在一年死約期限過後 (即第13個月) 才可退租。 一年生約,是指享有退租權。租客及業主任何一方,可根據租約列明的通知期,告知對方不續租。通知期一般是提前一個月,或已代通知金代替。 值得留意,租約條款不會出現「生約」與「死約 」字眼,一般會列明提早終止租約條款 (Break Clause) ,表示雙方同意已生效租約在屆滿多少個月後,有權給予多少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繳付多少個月的代通知金,以終止租約。 【租屋必看】搜尋 18 區租盤 →
退租書要在物業租用一個月後簽訂才有效,因此不接受同時簽署租約及退租書。退租書可以是業主給租客,或租客給業主,何時填寫退租書,視乎租約列明的通知期。 退租書可親身交予對方或郵寄,不少人選用掛號方式寄出通知書,原因是有簽收記錄,以確認對方收到信件。 【租屋必看】搜尋 18 區租盤 →
退租書並沒有特定格式或內容,網上亦有些退租書範本可供參考或選購,但基本上有以下事項: 1. -退租書日期 2. -出租物業地址 3. -業主名稱及身份證號碼 4. -租客名稱及身份證號碼 5. -雙方同意的條款 (包括正式退租日期、交還單位形式及時間、退回按金安排等) 6. -業主簽名+ 日期 7. -租客簽名+ 日期 雖然租約年期一般為2年,但遇上好業主或好單位,有租客會續租長達十年以上,甚至轉租為買,從業主手上購入單位,因此搵盤階段也不能馬虎,即上千居搜尋各區心水靚盤。 【租屋必看】搜尋 18 區租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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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書怎麼寫?
租客如何退租?
退租代通知金是什麼?
如何提早退租?
退租的英文怎麼說?
租客退租一定要提早通知業主嗎?
- 租約訂立日期。即與業主簽訂租約的日期,不一定等於實際租期的開如。
- 租期。即租戶能租住單位的時間,一般租約為「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合共 2 年。租期開始的日期一般稱之為「起租日」。
- 免租期。免租期一般訂為簽約日期之後、租期開始之前。
- 按金、上期。經代理租屋,一般要向業主支付「兩按一上」,即是相等於 2 個月租的按金,和 1 個月的上期(即預先交租)。如有付按金上期,金額和支付日期都應列明在租約內。
退租通知書應該涵蓋的內容包括: 退租書的日期. 詳細列出承租的物業地址. 業主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 租客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 列明正式退租的日期與時間、業主如何退回按金給租客,這些都必須獲得雙方的同意. 如何交還該物業予業主. 必須備有業主及租客的簽名以及日期,以免其中一方反悔. 什麼時候可以提早退租. 在死約內,雙方都不可以提早退租。 若真的需要在租約內退租,最早則是在死約的最後一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 預備好退租書,然後必須等到生約的第一個月起才可以生效。 業主有沒有權利拒絕提早退租. 如果租客是根據租約的條款要求退租,也就是在指定的通知期,提早通知了業主,那麼業主是沒有權力去拒絕租客提早退租的。
身為租客或業主,租樓、放租都要知道何謂「終止租約通知書」,一旦發生任何意外情況,任何一方想提早退租,都要簽訂這份協議,才可保雙方各自利益,免得日後起爭執。. 有關通知書的格式內文,可以參考 【退租通知書用途】。. 以下文章,千居準備了 ...
2004年業主與租客 ( 綜合)( 修訂)條例租客發出的過渡性終止住宅租賃通知書. 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2004 TRANSITIONAL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DOMESTIC TENANCY BY TENANT. 致. T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