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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姦罪違憲,從刑法除罪了! �姦罪� ��,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對人」部分,規定只能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相對人, �尚未終結的檢察官、法官們。因為案件來到他們手中時,通姦罪仍是刑法明定的犯罪,大法官把解釋文宣示完 畢,通姦罪立即從刑法中刪除。這時檢察官偵辦和法官審理中的姦案件,都因為犯罪後法律己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案件即不能再辦理下去,檢察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第四款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應依同 ...
      www.moj.gov.tw/2204/2528/2547/2576/3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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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條例裏,刪除了與「通姦」有關處分規定,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取而代之。. 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3.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 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4. 通姦罪違憲,從刑法除罪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五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首次在憲法法庭開庭,由司法院許院長兼大法官審判長率同十四位大法官出席,審判長當庭宣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這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 ...

    • 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部分
    • 系爭規定二部分
    • 壹、系爭規定一部分
    • 貳、系爭規定二部分
    • 參、系爭規定一及二之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肆、不受理部分

    1、聲請人方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且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理由略以: (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

    1、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於較嚴格之審查下,此不屬合憲之目的。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等語。 2、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認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 (1)系爭規定二雖為性別中立之立法,但在實踐上卻使得依系爭規定一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顯多於男性,故系爭規定二在實質上係以性別為基礎而產生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2)系爭規定二係為顧全夫妻情誼、隱私及避免婚姻、家庭破裂。就手段言,由於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人及通姦人均仍須以證人身分作證或參與其他程序,該手段未必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其次,配偶間亦可能有其他告訴乃論之...

    一、有重新檢討系爭規定一合憲性及系爭解釋之必要 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此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基準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及第750號等解釋參照)。又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 系爭規定二明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稱刑法第239條之罪,包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及相姦罪,性質上屬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具犯罪成立之不可分關係。系爭規定二以撤回告訴之對象是否為告訴人之配偶為分類標準,對通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

    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查系爭規定一及二雖就字面觀察,並未因受規範者之性別而異其效力,屬性別中立之規定,且目前實務上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其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惟系爭規定一及二既如前述已經宣告違憲失效,上述性別失衡之問題將不復存在,併此指明。

    聲請人三指摘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6條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前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全文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5. 2020年5月29日 · 司法院15名大法官今(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 圖:司法院臉書 ...

  6. 通姦罪經解釋為違憲後,社會上出現兩種不同聲音,支持者認為通姦罪的 在,只是滿足被害配偶的報復感,對於維繫婚姻毫無助益,夫妻之間是否彼此忠

  7. 2020年5月29日 ·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允許只告第三者《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做出「違憲」解釋,即刻失效,台灣通姦就此進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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