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在學說上除曾有「絕對不服從說」外,計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 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 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復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就是說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職(也就是「一人不二職原則」),若真的依法令兼職,亦必須恪遵「一人不二俸原則」以及「利益迴避原則」等法理! 例如,最近有關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一案,若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財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台財融 (二) 字第 九二二 六五三號函辦理的辦理結果,即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院授人力字第 九二 二七八 七號函之見,認為: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經由上述之說明,吾人可知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者為委辦;不同於此,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自治法規之規定,甚或行政契約之締結,將其自治事項轉由上級政府執行之者,則屬代辦的一種型態。 我要檢舉. 台長: Macoto Chen.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記住自己:中時電子報的專訪報導. 記住自己:華文部落格財經時論類首獎. 記住自己:擔任立委選舉政見發表會提問人. 記住自己:中國新聞媒體對筆者政評的撰載.
但若稱 『教授非公務員』實太早下定論,因就個案及是否合於刑法公務員的 定義,來作判斷。 刑法之公務員之認定,有身分、授權、委託之身分 作判斷,今倘若,某教授為私立大學教評會之委員,而收受賄賂,是 否該當公務員之身分?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28之1)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