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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因為法律規定多半為抽象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社會實際生活又千變萬化所以不僅法律制定之前制定者很難將所有的具體狀況毫無遺漏的納入規範法律制定之後要適用到具體個案中也會因為前述不可預見的因素而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又如有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機關主體作區隔,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

  2. 香港应届生就业扫描:政府直接供给机遇少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3.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 其中所謂「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指的乃是實體法的規定,除此之外的法規方指程序法的規定。 換言之,所謂的從新從優(輕)原則應適用於程序法的情形,如屬實體法,則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例如刑法第一條及第二條即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4. 非暴力政治的提倡者,數年前已進入埃及,在那裡散播非暴力革命思想,他們在開羅舉辦工作坊,訓練革命人員,所用的訓練方法,就包括了夏普所寫的「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這是一張行動清單,列出的行動包括了絕食抗議、裸身抗議和揭露秘密警察身分等 ...

  5. 「中間制裁措施」指的是介於機構處遇與社區處遇之間的制度,旨在緩和機構處遇隔離與監禁的嚴厲性,使受刑人易於回歸社會,較觀護處遇嚴苛,較長期監禁經濟,可彌補刑罰在矯正功能上的不足,避免短期自由刑所造成惡習相傳的弊端,又可以改善監獄過剩收容問題及節省國家公帑的一種處遇方式[1],在國外研究也表明,與未接受中間銜接機制處遇的犯罪人相較,曾接受中間制裁措施的犯罪人之再犯率明顯較低,且再犯時間也延後許多。

  6. 當家事調解遇上修復式司法時──以家暴事件協談為例. 推薦 1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陳秀峯(國際律師/長榮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壹、 前言. 儘管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起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稱家暴法」),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家暴法而使公權力介入 ...

  7.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優缺點,儘管晚近世界各國立法多趨向於制定成文法典,但仍可截長補短相互補充,以豐富整個法秩序。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2)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即係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3.分類實益.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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