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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提供政府架構和部門資訊。

  2. 《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 《基本法》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維持五十年不變,並確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主導制度,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有關《基本法》的資料. 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有關行政長官工作的資料. 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定政策,並就提交法案及制定附屬法規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架構大致承襲英治時期,只是名稱有所變動,將原「布政司署」改稱為「政府總部」;「決策科」改稱為「決策局」、「資源科」改稱為「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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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政府 經濟顧問 辦公室 特首 政策組 (修訂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 Title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修訂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 Created Date 7/19/2024 12:24:12 PM ...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架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部門 由首長 行政長官 領導,第一層 司長及副司長 、第二層 決策局 、第三層 部門 所組成。. 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政府設置「政務司、財政司、 律政司 和各局、處、署」。. 事實上香港沒有以 ...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標準簡稱 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 港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 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屬香港 行政機關稱為 香港政府 (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 [註 1],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為 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政府各部門 [1][2][3]。 歷史. [編輯] 參見: 香港政治 和 英屬香港.

  8. 第六屆特區政府架構組織圖. 行政長官. 註解: 以*標示的部門在重組後需向新政策局報告。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未有列於此組織圖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英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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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e transform lives through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blindness. We believe no one should live a life of unnecessary blindness due to where they were bo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