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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 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通姦必須是已婚人士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自願性交,一般性交定義為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這意味著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間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姦」的定義。但是,呈請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申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出事实,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通奸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实之一。 呈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通奸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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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條例裏,刪除了與「通姦」有關的處分規定,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取而代之。. 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2019年1月19日 · 配偶通姦時,受害者有兩種追究責任的途徑:1.刑事責任,提告對方通姦;2.民事責任,請求配偶權被侵害的賠償。法院認為通姦必須要有「性器接合」。而配偶權是指彼此應一起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
《刑法》通姦罪有違憲之虞並非首次被提出,2000年,高雄地方法院的年輕法官葉啟洲(現為政大教授)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但2002年大法官在554號解釋中,通姦罪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