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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2. 但是十四日上午,黃和村押解林清岳和蘇彥哲兩人,重回兇現場,模擬、重建犯罪經過後,推翻了警方的假設。 林清岳告訴黃和村,砍殺當時,林銀數曾不支倒地,右手卻還扶著桌面,試圖站立起來。

  3. 行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還是對外以妻子自居、與他人同吃同住但未與該登記結婚的,其行為是否否構成重婚罪? 因丈夫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而向法院起訴該他人的犯罪行為的,法院是否也應該追訴其丈夫的刑事責任?

  4. 2012年3月3日 · 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退夥時,其公同共有權即行喪失。 縱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結算後尚有出資償還請求權,而在未償還以前仍屬於他合夥人之公同共有,並非於退夥時當然變為退夥人之物。 他合夥人不履行償還義務,並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易為不法所有,自不生侵占問題。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76號判例 可資參照,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退夥人只能循民事途徑,把自己的合夥出資要回來。 我要檢舉. # 梁淑華律師 # 不動產律師 # 家事律師 # 保險律師 # 隱名合夥 # 出名營業人 # 退夥 # 合夥清算 # 合夥財產 # 侵占 # 背信 # 詐欺. 台長: 梁淑華律師.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5. 「我不能說破案。因為到案人並沒有認罪。檢察官也到現場偵訊,但是破解廖健凱的電腦,化驗廖健凱臥室裡的毛髮、床上唾液、不名液體痕跡,也要時間才有結果。」陳擇文事後告訴我說,吳如月案的前例,讓警方在宣佈破案會更為小心。

  6. 檢警認定李正位殺害張靜華的證據主要有三:一、警方鑑識人員在張女住家浴室,發現大量血跡遭擦拭的反應,認為張女已遭殺害;二、警方調閱銀行與提款機監視錄影帶,發現李在案發前後盜領張的存款,並持張的信用卡盜刷購物;三、警方在李使用過的轎車內,採得張女血跡。 檢警認為李無法合理解釋這些疑點,因此認定他是兇手。 這件離奇兇案始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與張靜華交往的吳姓男子因無法聯絡上她,擔心她的安危,報警會同消防隊員破門。 吳會同警消進入張宅,雖不見張女,但發現浴室的陳設與平日相異,浴簾、毛巾與沐浴用品全不翼而飛,而張女常用的背包與手機也下落不明,認為事不尋常,趕緊通知張女家人,當場向警方報案。 張靜華的親友一度以為她被人綁架,但一直未接獲歹徒勒贖電話。 警方鑑識人員在看似平常的浴室採證,卻有驚人發現。

  7. 2011年2月1日 · 警方查證後發現,兇嫌楊明清(四十七歲,四川)是軍人,因賭博虧空公款而開小差,一九五六年又因盜賣軍火被軍法判刑三年半,但他並未被軍方監禁,只是在鶯歌營區服勞役,如今他又外出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