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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5. 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下列任何資料: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生者有關的; 可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查明某人身份的;及.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的。 學校備存的個人資料,大致可分為事實或評核性資料兩類。 這兩類資料都可供查閱,但條例第. VIII部內訂明獲豁免受條文管限的資料則屬例外。 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第4 條及附表1) 2.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法律上有責任遵守條例附表1所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這些原則象徵該條例的主導精神。 該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不得做出任何有違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或從事任何有違該等原則的活動,除非根據具體情況,有關行為或活動是該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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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主頁 > 私隱條例 >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按此 下載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圖鑑 (pdf 格式) 進一步了解保障資料原則. 下載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pdf 格式) *如本版內容與條例原文有差異,應以後者為準。 快速連結: 專題網站: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7. 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可見於 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有關個人資料的明顯例子,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指紋,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 另一方面,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8. 8E5/ Provision g©5 Page number 6¨/46 5X5 6Ç Last updated date JÔ 7 ` Part 7 7-1 7-56 8.10.2021 JÔ 8 ` Part 8 8-1 8-36 8.10.2021 35G. Data subject may require data user to cease to use personal data in direct marketing 6A-16 35H. Prescribed consent for u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