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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54 (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 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警務人員也可以向該人搜查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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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 (第2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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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232 Police Force Ordinance.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e.g. “Apple is good”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the exact phrase “Apple is good”. e.g. Apple AND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both words. e.g. Apple OR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either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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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修訂及綜合與警隊有關的法律。 〔1948年8月20日〕(1948年A201號政府公告) . (本為1948年第41號(第232章,1950年版)) . 本條例可引稱為《警隊條例》。 條: 2. 適用範圍. 30/06/1997. 本條例全部條文適用於所有於本條例生效時服務於被本條例廢除的任何條例所成立的警隊的人,而就薪金、津貼、酬金及退休金而言,根據任何該等被廢除的條例所作的服務,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服務。 條: 3. 釋義. L.N. 9 of 2010. 31/03/2010.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Public Service (Adm inistration) Order) 指經不時修訂的下列文書— .
本條例所載不得解釋為限制中央人民政府不給予補償而將警務處處長革職或終止任用的權利,或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給予補償而將任何其他警務人員革職或終止任用的權利。
第232C章 《警隊(福利基金)規例》 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1999年11月19日) 注意 : 這是 過去版本 ,最新情況見 現行版本 。 ( 第232章 第45條 ) [1999年11月19日] 1999年第289號法律公告
規 管 警 方 在 執 行 拘 捕 後 羈 留 被 捕 人 士 的 法 律, 載 於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第 51 及 52 條 。 6 . 在 調 查 你 被 拘 捕 的 案 件 期 間 , 警 方 會 把 你 羈 押 。 如 有 關 你 的 案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不 能 即 時 完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