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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ick Leave Q1.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is an employee entitled to sickness allowance? Q2. Can paid sickness days be accumulated? Q3. How is sickness allowance calculated? When should it be

  2. 病假 問 1. 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問 2.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問 3.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 應該何時發放疾病津貼? 問 4.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 問答全文 問 1.

  3. Sickness Allowance. The daily rate of sickness allowance is a sum equivalent to four-fifths of the average daily wages earned by an employee in the 12-month period preceding the following specified dates. If an employee is employed for less than 12 months, the calculation shall be based on the shorter period.

  4. 2023年4月23日 ·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只要符合特定資格便可享有有薪病假,亦即疾病津貼,所需資格如下 1: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於相同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即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到診證明書. 認可醫生紙有什麼種類? 僱員按勞工法例可享有的有薪病假分為第一類為第二類,第一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勞工處規定僱員病假超過36日後,病假將會撥入第二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兩者認可的病假證明分別如下 1: 瀏覽FWD網上保險平台. 如何計算累積的有薪病假及津貼?

  5. 在《僱傭條例》中列明,僱員在受僱的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打工仔可以根據自己與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合約,計算自己已累積的有薪病假。 「試用期內請病假,有冇得Pay? 打工仔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如不符合上述資格,便不可享有這項「福利」。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仍在試用期內,不過已做滿一個月的僱員,是可以享有有薪病假的。 但有一點要提提大家,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在僱員缺勤的情況下扣除工資,即是請一日假扣一日糧,不論有沒有病假紙,法例上是容許這種做法的。

  6.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 (i)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一般來說,如下列情況出現,僱員有權享有疾病津貼: 病假日並不少於連續四日(女性僱員因進行懷孕檢查、分娩後治療或流產而領取的病假日除外); 僱員能夠出示合適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僱員已累積了足夠日數的有薪病假日。 (註: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如僱員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其後,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 天。 另一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僱員並沒有權利享有疾病津貼:

  7. 疾病津貼. 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 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病津貼。 ( 由1977 年第1 號第2 條修訂;由號第14 條修訂) 35條付給疾1984 年第48.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日數須按以下計算率累算 —— 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 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 其後每受僱滿1 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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