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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前條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 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

  2. 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

  3. 2010年9月1日 ·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也表示,法務部最近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將年齡條件列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處罰要件,讓一定年齡以下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

  4. 一、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刑法之個人法益的罪-自由與名譽法益 (一) 妨害性自主罪 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規定於第 221 ~ 229-1 條。 (二) 妨害自由罪 保護法益為個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及生活安寧之自由等。規定於第 296 ~ 308 條。 (三) 妨害名譽及

  6. [國考大補帖]法條背誦卡-刑法分則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2019 / 07 / 11 22: 30 瀏覽 62 迴響 0 推薦 0 引用 0 回覆 推薦 引用 有誰引用 我要引用 引用網址 列印 全站分類:知識學習 | 考試升學 自訂分類:刑法 上一則: [國考大補帖]法條背誦卡-刑法分則 ...

  7.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陳月雯法官、黃鴻達法官與魏俊明法官,請你們好好看一下法條,明明法條講的"不能或不知抗拒",在這裡是指 被害人固有的心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