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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1月10日 · 港台鏗鏘集編導香港電台工會前主席蔡玉玲涉查冊取得車牌報道專題因而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案件今1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據悉涉案汽車的登記公司東主聲稱曾有記者登門造訪並邀約他就721事件作採訪該東主事後發現其公司名稱等在鏗鏘集的節目內出現他留意到編導姓名後報警。 由於警方需繼續進行調查,包括向運輸署索取資料及電子證認,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4日再訊,蔡獲准以繼續以1000元保釋。 女被告蔡玉玲(37歲,記者),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 (3) (a)條。

  2. 2022年11月7日 ·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涉在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她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蔡就定罪提上訴並稱她查册是為調查懷疑運載武器車主的身份應被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因此沒有作出虛假陳述。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 (7日)頒判辭指,不會否定蔡是出於着良好的動機而索取資料,但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並認同原審裁決,駁回蔡的上訴。 蔡玉玲在庭外稱,對裁決感失望,並認為今次敗訴會直接影響到行之效的查冊制度,對新聞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有權力人,會有好大障礙,但蔡稱她無悔無愧,亦問心無愧,再給她選擇,也會做同樣的決定。

  3. 2023年6月5日 ·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被判罰款她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法院今5日裁定她上訴得直獲撤銷其控罪蔡玉玲在庭外接受傳媒訪問時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事」,又表示除了開心沒有其他詞語形容現時心情並稱今日裁決對所有記者新聞業界均是喜訊認為法庭判決清晰指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 她更稱由被捕到現時歷時30個月的日子,已對業界及新聞工作者帶來限制,希望不要因今次案例嚇怕或影響日後新聞調查上的考慮。

    • 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免被濫用
    • 新聞自由不應被排除於外
    • 本案不涉跟蹤騷擾情況
    •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指,蔡爭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不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其申請。終院法官在判辭不同意此觀點,並解釋車輛登記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該些資料或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署長有責任管理該等資料,避免它們遭濫用。而蔡的詮釋未能保障該等資料,又指蔡的說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關資料,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釋申請證明書中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終院認為,應籠統理解為「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並不限於申請者本人的使用車輛事宜。 終院指,因應採取一個較廣義的詮釋,應包括記者真誠的調查工作,當中涉及車輛的使用。終院並強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力非絶對,有可能受限制,但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專預調查721事件,她申請時所作的陳述並非虛假。

    終院續稱,或有人會質疑,有記者會取得相關資料報導「八卦新聞」,此情況近乎跟蹤騷擾(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況。 此外,終院指即使裁定蔡當時作出的虛述屬虛假,但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考慮媒體獲發申請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或會真誠地認為,其新聞工作屬該範圍內。就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終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論。終院因此裁定,蔡上訴得直。 上訴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蔡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的律師早前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蔡一方亦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

  4. 2023年6月7日 · 港台鏗鏘集編導香港電台工會前主席蔡玉玲2020年被警方上門拘捕涉與報道去年7.21的專題有關。 (《鏗鏘集節目截圖她認為在開放的社會已再難以定義傳媒而現時已有不同法例阻止市民濫用資料故應基於資訊自由的精神開放查冊讓市民大眾查冊在審批時亦應從寬處理,「個精神應該係批咗畀你再睇下你有冇虛假或者不正當用途你好難話逐個申請去審批呢個又牽涉到我使唔使填我查緊乜嘢呢呢個就會引致到其他問題。 被捲入今次案件的為港台節目《鏗鏘集》的《7.21誰主真相》,以調查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為主軸的報道,相關報道已被港台下架,蔡玉玲坦言希望報道能重見天日,但該影片下架並否單純因為其官司,亦有其他因素,故相信難以再見到報道上架。 據同事引述高層稱怪責自己.

  5. 2023年6月5日 ·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遭罰款蔡玉玲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後敗訴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今天5日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並撤銷各項定罪。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歡迎有關裁決,指終審法院肯定了當時蔡玉玲在調查2019年7月21日的事件中是正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又認為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指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 + 7. 記協今日(5日)表示,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

  6. 2020年11月3日 · 港台電台電視部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今日3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涉及查閱有關去年7.21元朗白衣人事件的車牌資料警方已取得律政司意見今晚3日落案控告蔡玉玲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