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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足見立法程序或議事程序如果有牴觸憲法的情形仍為得受大法官審查的範圍否則即屬議會自律原則範圍之列此係根據權立分立原則而來十分符合功能結構的觀點

  2. 第自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中華民國憲法進入憲政時期後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自應隨憲法第三十二七十三一0一條有關中央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作相應的調整基此行政院於民國五十二年制定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即於第三十三條明定:「省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至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制頒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乃一本前此態度於第三十五條規定:「市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民國六十年行政院制頒「台灣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亦一成不變的於第三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同年行政院又制頒「台灣省各個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亦於第三十七條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3. 民意代表於所屬的議會內進行選舉投票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其於投票時為公然亮票行為是否夠成刑法之洩密罪理論及實務歷來有相當爭議在具體個案認定造成相當困擾迄至最近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4. 2006年4月23日 · 預算法第48條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地方政府預算準用之,故而,當日議程排定由縣長(代理縣長)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以及相關主管報告95年度總預算編製經過及歲入、歲出提出報告。 其後即進行三讀議案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後,即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組審查95年度總預算案。

  5. 地方制度法專題:預算審議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 本文彙整的內容主要是關注在地方政府預算審議時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所為之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問題...... 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案審議之限制實務見解如行政院四十八年十月四日以臺48 ...

  6. 個人曾撰文指出在美國憲法行政法的研究上有一支被稱做實證政治理論的學派他們假定選民利益團體國會議員議會內的委員會以及行政官僚的理性行為將決定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7.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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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卿姐議會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