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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 足見立法程序或議事程序如果有牴觸憲法的情形,仍為得受大法官審查的範圍,否則即屬議會自律原則範圍之列,此係根據權立分立原則而來,十分符合功能結構的觀點。
第自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中華民國憲法進入憲政時期後,有關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自應隨憲法第三十二、七十三、一0一條有關中央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作相應的調整,基此,行政院於民國五十二年制定「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時,即於第三十三條明定:「省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至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制頒「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乃一本前此態度於第三十五條規定:「市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民國六十年行政院制頒「台灣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亦一成不變的於第三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同年行政院又制頒「台灣省各個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亦於第三十七條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民意代表於所屬的議會內進行選舉投票行為,具有高度政治性,其於投票時為公然亮票行為是否夠成刑法之洩密罪,理論及實務歷來有相當爭議,在具體個案認定造成相當困擾,迄至最近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2006年4月23日 · 預算法第48條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地方政府預算準用之,故而,當日議程排定由縣長(代理縣長)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以及相關主管報告95年度總預算編製經過及歲入、歲出提出報告。 其後即進行三讀議案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後,即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組審查95年度總預算案。
地方制度法專題:預算審議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 本文彙整的內容主要是,關注在地方政府預算審議時,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所為之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問題...... 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案審議之限制,實務見解如行政院四十八年十月四日以臺(48)內 ...
個人曾撰文指出,在美國憲法、行政法的研究上,有一支被稱做「實證政治理論」的學派,他們假定選民、利益團體、國會議員、議會內的委員會以及行政官僚的理性行為將決定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