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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債務承擔?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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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 債務承擔 其指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債務承擔在交易上亦屬常見,例如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 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乃發生如何保護新的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問題。
      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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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債務承擔(assumed liability),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 又稱“ 債務轉移 ”,債的移轉的一種。.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 ...

    • 概觀
    • 基本介紹
    • 簡介
    • 概念
    • 種類
    • 要件
    • 特點
    • 效力
    • 法律規定
    • 債務承擔協定

    債務承擔 assumed liability ,是指在不改變契約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定,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中文名:債務承擔

    •外文名:assumed liability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種類: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契約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定,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定,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第一、契約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契約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消滅原債務,成立新債務。債務承擔發生後,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包括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移轉於承擔人。

    第二、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對於原生性債務系無效、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不產生債務承擔的問題。

    第三、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定轉讓。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契約債務等不得轉讓。

    第四、必須有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契約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契約經債權人同意均可發生債務承擔。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契約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契約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契約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契約一方將契約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契約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該條款包含了對債務承擔的承認和規定。但該條款把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債權債務概括移轉一併規範,顯得太籠統,操作性不強,實際運用起來容易造成混亂,只能作為指導性原則。在新《契約法》頒布以前,很多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是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之典型。該條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法》這一規定並不是一種很嚴格的債務承擔。該條款的前半句規定確實很類似債務承擔,但後半句明確規定了繼承人所要償還稅款及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為限,意思是如果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償還債...

    協定編號:

    當事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3. 2015年12月13日 · 一、什麼是債務承擔?債務承擔 ,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4. 至於債務人將其因契約所生法律上地位概括移轉與第三人者,是為契約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生效力(參照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第987頁,107年11月修訂版)。. 準此,第三人與債務人雖得任意訂立契約承擔契約,但其契約非經債權人之同意,對於 ...

  5. 債務承擔係指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原債之關係並不消滅而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之情形。 若原債之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之關係,債之同一性已變更,則為債之更改。

  6. 一、 債權是什麼?. 民法上的債權,是指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或稱私法上權利),給付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特定的不行為。. 只要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債權,就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強制履行之。. 二、債權 ...

  7. 債務承擔有二種方式: 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 二、民法第301條規定:「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此為保護債權人而設的規定。 債務承擔. 歡迎來電諮詢: 04-2375-6755. . 其指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債務承擔在交易上亦屬常見,例如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 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