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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 保安人員的 職責 如下: 門衞、守護、押運、護衞、巡邏、隨身護衞、安全檢查和大小型活動安全保衞等安全防範任務; 按行業標準,執行設計、安裝、保養、維修或守護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保安裝置等保安技術服務任務;
2023年1月23日 · 理論上,保安員工作是受物業管理人員監管,而職責則包括: 協助控制室運作. 訪客出入登記,防止可疑人士進入. 確保大廈及其設施內的財物安全. 物業管理職責. 協助執行物業管理工作. 協助物業主任發出通告. 處理客戶投訴. 執行職安健. 監督外判承辦商日常工作等. 比較. *平均月薪取自 政府統計處 的 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 保安晉升機會. 保安員根據經驗和工作表現,可逐步晉升為: 高級保安員. 保安組長. 副保安主任. 保安主任. 保安經理. 物業助理晉升機會. 物業助理透過持續進修,可逐步晉升為: 助理物業主任. 物業主任. 高級物業主任. 助理物業經理. 物業經理. 保安牌.
第13條 – 僱主在保安工作方面的責任. 除第 (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己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須於開始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 凡住所佔用人僱用或終止僱用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員,而該人員是只擔任與該住所有關的保安工作的,則第 (1)及 (2)款不適用於該佔用人。 在本條中,“住所” (domestic premises) 指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或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單位。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 (2),任何人違反第13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保安人員. 第10條 - 對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1) 保安人員的角色及一般職責. (A) 保安人員的角色及職能:保障生命財產,盡量避免損失; (B) 主要職責包括: 防止未經許可人士進入樓宇、物業; 登記訪客資料,並採取措施,防止向未獲授權者洩露這些人士的資料; 監管人、車進出情況; 根據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 (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採取適當措施,扣押未經許可停泊在私家路上的車輛; 巡邏; 防止及偵測罪案、意外; 防止貴重物品損毀; 準確報告及紀錄一切所發生的事故; 按照僱主所定的應變計劃,處理緊急事故; 監察保安系統; 妥善保管鑰匙; 緊記僱主所定的工作指示。 (2) 操守及行為. 當值時不可睡覺、吸煙、飲酒或從事非法活動;
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460章,所有保安人員或大廈管理員,都必須領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保安人員許可證(藍證),才可以成為合資格保安員,擔任收取報酬的保安工作。因此,要想成為合資格的保安員,必須報讀保安員培訓課程,考獲QASRS保安證書取得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條例),任何人必須持有 由警務處處長(處長)發出的有效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課程簡介. 保安護衛員的主要職責. 保安護衛人員的基本則. 制服及個人裝備. 保安設備. 法律責任及有關法例. 防火須知及應變程序. 應付緊急事故. 保安護衛員工作職責詳情. 基本的急救技術. 訪客管制及巡樓. 顧客服務. 保安護衛員於工作時的安全健康知識. 講師. 專業人士或香港安全培訓會高級客席講師. 授課語言. 粵語輔以中文講義. 上課日期及時間. 課程費用. 請致電82021515 查詢 (課程手冊、考試、課程費用、證書費) $ 160 (保安證五年年費) 證書頒發. 出席率達百分之一百及考試合格. 本會可代辦保安證. 如須代辦保安証請於上課當天帶一張不帶帽 (50毫米X40毫米)証件相. 上課地點. 茘枝角青山道485號九龍廣場2樓5室.
任何人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已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均須於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 (條例第13條) 僱員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及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內容. 任何人必須持有由處長發出的有效許可證,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0條) 持證人士必須遵照許可證之條件以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0條) 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第10條訂明持證人須遵守許可證條件) 除受僱於持牌保安公司者之外,持證人如更換僱主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持證人如遭刑事檢控,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罰則. 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第11 (1)條,經定罪後可判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保安員的基本守則概略地包括以下各點: (一)每天工作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工作不應超過 372小時; (二)上班要準時,下班之前必先與接更同事交待清楚始能離開。 如設有更鐘或簽到簿,必須打更鐘或在簽到簿內簽名; (三)保安員並不是警察,他的權力與普通市民一樣。 因此如目睹罪案的發生,例如搶劫、惡意毀壞或傷人等,在確保本身安全情況下,盡可能以最低可用之武力拘捕疑犯(刑事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1 條) 及後必須停止使用武力;並須立刻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作為普通市民,保安員並無搜查疑犯之權力。 在盤問疑犯時,必須保持禮貌,給疑犯解釋其行為的機會; (四)必須對其看守的大廈認識清楚,如走火通道和滅火筒的位置等; (五) 將常用及緊急的電話號碼張貼於當眼的地方; (六) 不可擅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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