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4年3月19日 · 如何跟法院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

  3. 2020年10月8日 ·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4. 2024年2月9日 ·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5. 監護人代為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依法律規定,須經法院許可才生效力。 檔案下載 6-043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odt 6-043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6.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第3項: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成年監護中關於監護人的行為規定,依照民法第1113條規定,可以準用未成年監護的規定,因此,監護人對於成年受監護人的財產,需要受到民法第1101條的限制,而這個條文的規定,主要是要 規制監護人的行為,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於受監護人無法反抗之下,遂行侵害受監護人權利的行為,相關的限制大概可分成以下類型: (1)原則僅限於為監護人利益的行為. 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3項規定,監護人在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是為監護人的利益才行!

  7. 若父母受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有時候不免會發生其他子女擔心監護人隨意處分父母的財產或挪為己用。而究竟法律上如何規定監護人的財產使用處分的權限?倘若監護人保管受監護人財務異常卻不願向其他人說明如何管理父母財產者,要如何命其報告?

  8.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