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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在網上預約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 司法機構網站 的家事法庭電子服務

    • 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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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同意離婚 需1260元
    • 單方面申請 需理據證明婚姻終結
    • 離婚手續 申請須知
    • 常見問題:離婚手續

    如夫婦雙方同意離婚,且不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爭拗,便可自行辦理離婚手續,毋須律師處理。就共同申請離婚而言,申請雙方須向法院證明在申請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其後,雙方只要填妥共同申請書,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交往家事法庭登記處,並繳交存檔費用HK$630。 稍後,家事法庭會將共同申請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屆時申請人須繳交HK$630的行政費用。夫婦雙方毋須聆訊,其後便會收到一份列明雙方已同意離婚的條款副本,經過審訊後,便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

    若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申請手續麻煩得多。申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申請人必須證明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必須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由專人(非本人)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配偶)。另外,若有未滿18歲子女,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

    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不可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除非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另外,於成功獲得暫准判令後,有關人士可於6星期後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申請離婚需要填寫哪些文件?

    申請人需要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此外,還需要填妥法律程序通知書、文件送達認收書、屬實申述以及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何時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結婚未滿1年,除非申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否則不能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如何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明:配偶曾與他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無法與他/她共同生活;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無需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Isabella Chan
  3.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有經濟需要的家庭可向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職學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學資處)申請為學前及中、小學生而設的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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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些文件應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並支付相應的存檔費用。 2. 送達呈請書. 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申請人必須將該文件送達配偶。 這一步驟通常由第三方或通過郵寄完成。 若雙方共同申請,則無需送達這一程序。 3. 初步判決(Decree Nisi) 在法庭審理後,若無抗辯或爭議,法庭將發出初步判決(Decree Nisi),此判決通常在發出後六週才能轉為絕對判決(Decree Absolute)。 在這段時間內,任何一方若提出異議,法庭將考慮重新審理。 4. 絕對判決(Decree Absolute) 初步判決生效六週後,申請人可以向法庭提交申請,將初步判決轉為絕對判決。 此時,婚姻正式結束,雙方的法律婚姻關係解除。 四、離婚程序中的特別考量. 1. 子女撫養權與探視權.

  6. 在香港,處理離婚手續需要通過家事法庭。了解家事法庭的具體位置、如何提交離婚申請書、以及過程中的各項注意事項,對於準備離婚的人士來說尤為重要。本文將為您詳細講解如何在香港家事法庭辦理離婚手續,並提供相關的外部連結供進一步了解。

  7. 所需文件: 雙方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表格 2C)、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 2D) 與及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 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 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雙方必須向法庭證明: (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 (ii)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雙方已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 - 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沒有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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