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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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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部專業獎章分為內政專業獎章及役政專業獎章二種。 內政專業獎章之頒給,以對民政、戶政、社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空中勤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有功之人員為範圍。

  3. 內政專業獎章之頒給,以對民政、戶政、社政、地政、營建、 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空中勤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 有功之人員為範圍。

  4.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 本獎章):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5.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 ...

  6.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7. (一) 符合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請獎章。 (二) 本獎章初次請以三等為原則。但其社會地位或功績特著者,得依其 具體事蹟,經審核後提高頒給等級。 (三) 從事公共建設相關業務相當年資以上,並有特殊貢獻或功績者,得 ...

  8.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