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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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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民的国籍

    中国国籍指中国国民的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

    晚清以前中国只有“户籍”而无“国籍”。晚清时因应对荷属印尼华侨国籍问题而依据血统主义制定《大清国籍条例》。

    中国现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

    第一条

    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1.1.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2.2.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3.3.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

    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中国台湾籍,适用于台湾地区管辖的即台湾、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等的人士。

    台湾地区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 [5]“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国人允许拥有双重国籍”。 [6]即中国籍台湾居民加入外国国籍者,不丧失中国籍,除非经内政部许可。 [7]由于此原因,所以会常常出现中国台湾公民既持有中国台湾护照,又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国之护照。“但外籍人在台湾地区加入中国国籍,须先放弃原有国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其原有国籍之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 [8]《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护照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同时具有大陆地区护照。通过取得大陆地区护照而放弃台湾地区护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赵玉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3. 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而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此外,申请退出并经批准的,也丧失中国国籍。 新手上路

  4. 弃籍税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的税制安排。. 弃籍税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富豪移民, 体现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 开征弃籍税,规定清税为放弃国籍的前置条件,建议拓宽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加强国际税收 ...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 (一)、 (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

  6. 出生在中国领土及英属香港的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认定为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香港护照。 2004年4月1日起,香港护照持有人前往日本可以获得 免签证 待遇,致使该年全年的香港护照申请人数达63万宗,比较2003年的47万宗剧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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