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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2.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眾議員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參議員 馬可·魯比歐 分別提出 [1] 。

  3.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 (英语: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项 美国联邦法律 ,该法案要求 美国政府 制裁“负责侵犯香港人权的 中国 及 香港 官员”,并要求 美国国务院 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香港政治地位的变化是否有理由改变美国和香港之间独特的贸易关系。 此法律由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联席主席参议员 马尔科·卢比奥 分别提出 [1] 。

  4.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5.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人權 主要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兩方面保障。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6. 立法過程. 1989年 六四事件 後, 香港政府 欲以人權法穩定人心並回應香港社會就以本地立法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權利的要求。 [3] 惟 中方 態度強硬,認為立法毫無必要、削弱政府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違反基本法,甚至「衝中方而來」。 中方更聲言保留主權移交後廢除法例的權力。 港府於中方壓力下放棄按本地情況制定人權法,以確保法案符合基本法規定。 除英國政府就公約適用範圍作出之保留條文和聲明外,港府認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訂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於主權移交後繼續生效。 按法律學者 陳文敏 建議,除因應香港並非主權國家而作出修正外,港府於條例第II部直接複製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 條例第III部亦收納英國政府作出之保留條文。

  7.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編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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