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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7月1日 · 注意,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須列入遺產總額,不能列為扣除額。

  2. 2023年10月1日 ·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補充健保費;海外利息所得也不可與出售海外基金的交易損失互抵。

  3.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 ...

  4. 2017年12月1日 · 需特別注意的是,配所得來源是屬「國內」還是「海外」,如屬海外利息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二代健保費。

  5. 2021年10月1日 · 目前,臺灣的稅法將大陸視為境內,香港、澳門則視為境外(港澳條例),而臺灣稅賦(所得稅)原則上以屬地主義為主,此案例講述要妥善處理售屋款如何匯回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境外人士的稅賦相關規範,也就是CRS

  6. 2022年11月1日 · 我們可以從3大因素層面來探討,第1是國內經濟政策,2年多前疫情迅速蔓延,為了應對疫情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害,如各地區的封鎖、消費驟減等,要讓整體經濟可持續成長、維持金融安定,便透過降(讓金錢的成本降低),促使許多人透過借貸來做資金上的 ...

  7. 2018年1月1日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三條第一項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做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