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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在國外時即具有外國國籍,不具有中國國籍」。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zh.wikipedia.org/wiki/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1.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1949年 两岸分治 格局產生後, 中华民国政府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均将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视为本国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

  2.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1949年 兩岸分治 格局產生後, 中華民國政府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均將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視為本國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 華僑 身份。

  3. 2024年5月16日 ·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 ...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 中國國籍 。 《 基本法 》 第24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

  5. 《 基本法 》 第24条 和《 入境条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 注)。 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 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6. 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 入境條例 》 第2 (6)條 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如香港是閣下的居住地方,但閣下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在這情況下,仍會被視為繼續居留於香港。 換言之,若閣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在香港的居留時期不會因而被中斷。 儘管期間閣下曾暫時離開香港,仍可累積七年的居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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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英语Hong Kong residents),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