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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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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 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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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並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澳門基本法》按情況以“中國澳門”的名義自行 ...

  5.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還進一步指出,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即中央各部門、各省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同意外,而且這些機構及其人員

  6. 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自行管理 的事務,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

  7.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8.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