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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上夫妻可以享有哪些民法上有關婚姻的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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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上夫妻,享有哪些法律上的夫妻權利? 實務上肯認讓事實上夫妻享有的婚姻權利,有「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請求酌給遺產」,不過在主張時,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而其他權利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就是了。
      www.lawyerli.tw/l/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1. 其他人也問了

  2. Q.事實上夫妻,可以享有哪些民法上有關婚姻的規定? A. 實務上沒爭議的,大概是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某先狀況可酌給遺產,其他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

  3. 2019年11月10日 · 事實上夫妻享有哪些法律上夫妻權利? 實務上肯認讓事實上夫妻享有的婚姻權利,有「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請求酌給遺產」,不過在主張時,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 什麼是「事實上夫妻」?
    • 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也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見圖1)

    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婚」,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

    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簡單來說,婚姻登記畢竟只是一種行政措施,事實上夫妻的本質還是夫妻! 但同居關係則不然,試想朋友跟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每天同進同出,你會認為朋友跟他的男(女)朋友是夫妻嗎?當然沒有這麼簡單!說穿了,同居情侶關係其實就像是室友的概念,因為雙方都沒有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雖然熱戀中的情侶可能會幻想將來要跟對方廝守終生),外人也無法看出兩人有以夫妻形式經營共同生活,因此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雖然就實質層面而言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也承認他們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於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部分規定(例如贍養費等),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這一個客觀要件,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

  4. 由1971年10月7日起,一對夫婦在香港只能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合法結婚。. 香港不接受「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即指一對伴侶實際上如夫婦般生活並向外宣稱為夫妻,但雙方未按現行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或結婚手續。. 不論同居時間長短 ...

  5. 2020年11月28日 · 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須以「登記」始生效力。但司法實務上,肯定「事實上夫妻」的概念,係指男女戀人長期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長期以伴侶稱之、同財共居,外人也認為渠等實乃夫妻者。事實上夫妻間,仍互負扶養義務

  6. 2019年11月17日 ·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事實上夫妻雖然就實質層面而言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也承認他們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於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部分規定(例如贍養費等),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這一個客觀要件,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 1. 贍養費 [4] 因為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使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不致於突然陷入經濟困難,所以目前法院見解多認為事實上夫妻可以像一般夫妻一樣比照民法規定,於離婚時請求贍養費[5]。 2. 家庭生活費用[6] 家庭生活費是指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等費用。 法院見解也肯認事實上夫妻可以相互請求家庭生活費用[7]。 3. 扶養義務.

  7. 2024年7月22日 · 為了保障事實上夫妻的權益,建議伴侶、情侶在同居前進行以下措施得以在享受事實婚姻生活自由、獨立個體自由之餘,也能保障伴侶彼此的權益,建立健全的家庭關係與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