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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意外的傷者可以向涉事司機及/或車主提出申索,索償個案一般會交由汽車保險公司作出調查及處理,並作出適當的賠償。 所有涉及身體受傷的交通意外必須通知警方。

  2. 個案: 事發時是 2013 年 7 月 24 日, 事主 56 歲。當她正在巴士門口下車、仍未完全下車時, 第一被告 (巴士司機) 已開始開車, 使事主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 被送往醫院。第二被告為巴士公司。在事主提出的521天病假中, 法庭接受合理病假為 52 天, 並且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原告人職業: 中學管理員. 原告人傷勢: 尾骨有壓痛, X 光顯示尾骨骨折, 需接受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 報告顯示尾骨骨折已於 2013 年 10 月 24 日或最遲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癒合。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1)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SLA) $150,000. (2)審前收入損失 $19,365.23. (3)專項損害賠償 $12,000.

  3. 原告人是一位的士乘客,意外發生時,的士因應情況交通情況減速,後方私家車收掣不及造成追尾意外意外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最終總共獲發147日病假。

  4.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2020年在香港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超過15,000宗,傷亡人數甚至超過18,000人。 通常,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 因應傷者的傷勢,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俗稱「第三保」或「車保」)追討人身傷亡損失。 當交通意外發生後可以在情況許可下做以下步驟處理: 1. 確保自身及同行者安全,檢查自身有否受傷或身體不妥然後亮起危險警告燈; 2. 致電999報警,應要求救護車到場送院接受治療或檢查以保障自己,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3. 在可行及安全情況下,蒐集及保存意外發生經過的證據,例如向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法,就車輛位置及剎車痕拍照。

  5. 2019年7月2日 · 個案: 因一宗單車意外 (下稱「該意外」) ,導致原告人身體嚴重受傷。 原告人稱該意外是被告人 疏忽 所致,向被告人索償HK$5,190,398 (另加利息) 。 被告人否認有錯。

  6. 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坊間俗稱「不論過失賠償」或「車手獎」),目的為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即時經濟負擔(並非補償所有損失)。

  7. 基於是次意外是公司疏忽安排人手及未有提供良好工作系統引致,D小姐經我們給予意見後,成功在「僱員賠償」及「人身傷亡」案件內獲得賠償。 案件內獲得賠償。

  8. 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 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 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索取合理賠償。如苦主本身亦有疏忽, 法庭便會依其疏忽程度按比例計算其分擔責任, 而賠償金額便會按相應比例扣減。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應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

  9. 香港現行普通法司法體系,根據普通法,傷者可獲得PSLA賠償,這項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傷者因被告人的疏忽而承受的身心痛苦及生活損失,視乎傷勢的嚴重性,賠償額可由幾千到逾百萬不等。

  10. 2021年9月13日 · 案件名稱:LAM MEI WAN v. NGAI KEUNG JAMES AND ANOTHER. 個案:事發時是2013年7月24日,事主56歲。 當她正在巴士門口下車、仍未完全下車時,第一被告(巴士司機)已開始開車,使事主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被送往醫院。 第二被告為巴士公司。 在事主提出的521天病假中,法庭接受合理病假為52天,並且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尾骨有壓痛,X光顯示尾骨骨折,需接受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 報告顯示尾骨骨折已於2013年10月24日或最遲於2014年1月30日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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