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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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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6月3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中新社資料圖) 「居港權給回歸後的香港帶來了第一次人大釋法為香港以後解決類似爭端開了一個先例時任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解決了一個特區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避免了十年內增加四分之一人口給住房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等帶來不可承受的壓力, 「這件事情令我們更理解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梁愛詩訪京談居留權問題,被記者團團圍住 。 (美聯社資料圖) 回顧逾20年前的「吳嘉玲案」,其本身已變成一個政治事件 ,實際上是香港部分法官和大律師們,挑戰中央司法主權並試圖讓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的政治性案件 。

  3. 2022年6月3日 · 講起人大釋法香港回歸至今總共有5次 首次釋法便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 根據基本法第24條的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均為香港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1997年7月1日年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偷渡來香港未能獲得居港權引發爭議。 7月9日,特區政府向臨時立法會提出入境條例修訂條例,於翌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持有附貼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即單程證),才可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二款第(三)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吳嘉玲在父親的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稱入境條例有關修訂違憲 。 其後,同樣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4. 2020年4月3日 · 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須循合法途徑來港才享有居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實質上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 莊豐源案則是,1997年9月,內地居民莊紀炎夫婦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夫婦之後返回內地,留莊豐源予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祖父莊曜誠照顧,但按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莊曜誠,指莊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莊曜誠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及上訴庭均判莊豐源勝訴,入境處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5. 香港居留權爭議 泛指基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4條的實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大陸分娩的子女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權移交 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機及 香港社會 對居留權期望產生巨大落差而引發的 法律 與 政治 爭議。 這爭議對社會影響甚久,並無法單靠本地立法解決。 爭議主要參與者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及堅持法院犯錯的強烈意見;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權證明書影響,與及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如 居港權家長會 );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 雙非問題 ),只參與法律爭議,並無社會組織;

  6. 香港居留權爭議 泛指基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4條的實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大陸分娩的子女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權移交 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機及 香港社會 對居留權期望產生巨大落差而引發的 法律 與 政治 爭議。 這爭議對社會影響甚久,並無法單靠本地立法解決。 爭議主要參與者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及堅持法院犯錯的強烈意見;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權證明書影響,與及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如 居港權家長會 );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 雙非問題 ),只參與法律爭議,並無社會組織;

  7. 2023年1月28日 · 香港的建制陣營視人大釋法為鞏固香港憲制基礎之舉惟泛民主派及法律界往往批評人大釋法損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 兩者之所以產生矛盾,可追溯至中國大陸和香港在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差異。 有別於中國實行大陸法法系,香港自英殖年代便實行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在中國大陸,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人大常委被視為最能掌握立法意圖的機關,因而能就法律提供最具權威的解釋。 根據《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擁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 然而,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由立法機關制訂及修改,而司法審判工作則由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關的司法機關執行,法院擁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 普通法一大特色是法律原則及概念由一個又一個的案例積累而成。 法院審理案件並不限於取自身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更可援引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案例作參考。

  8. 2022年11月28日 · 人大常委會當年6月26日釋法列明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並無居港權變相推翻了終院裁決法. 第二次釋法2004年):普選問題. 2004年3月26日中央正式告知特區政府人大常委會於同年4月會議上研究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以及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 同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特首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常委會按本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變相將政改由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第三次釋法(2005年):特首任期問題. 董建華在2005年3月10日辭任特首,特區政府在同年4月16日發聲明,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