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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在內,為國家最高規範,根據憲法 第171條 與 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其相牴觸。 法令:居憲法之下,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與函釋,分 上位階 與 下位階,前者泛指 法律(法、規、條例、通則);後者則為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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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英語: Statute;制定法)是由立法機關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國家、城市或地方。 [ 1 ] 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

    • 「法律」為何存在?
    • 「法律」究竟是什麼?可以從兩個面向予以理解
    • 案例評析

    國家可以透過很多方式達成策或方針,例如:可以憑武力讓人心生畏懼怕遭遇不測;也可以憑詐騙讓人錯估局勢;甚至可以憑利誘讓人無法抗拒;但這些手段會讓國家成為恐怖的怪獸,似乎只要國家想要,就可以不擇手段,不論正當性而強行為之。因此,為了控制國家的行為,有必要設立標準讓國家遵守,而這個標準當中最重要且最主要的就是「法律」。

    (一)形式意義的法律

    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中對法律的定義,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法律是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的條文,然後經總統予以公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應僅可以定名為「法」(例如:刑法、民法等)、「律」(例如:戰時軍律〔已廢止〕)、「條例」(例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等)或「通則」(例如: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地方稅法通則等),所以可以從外觀名稱來判斷是否為「法律」。

    (二)實質意義的法律

    確認「法律」制定的流程及外觀後,我們接續會思考的是:警方的無限開火權,即便沒有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三讀程序通過,但因為是由總統府發布,所以沒有問題。可是果真是如此嗎? 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可以發現,立法者及憲法對於何種內容必須以「法律」制定是有規範的。對於僅能用「法律」制定的內容,有論者稱為「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即死刑)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自由刑、逮捕、拘禁等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及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等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此皆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予以確認。

    於案例中,行政機關以函示發布的內容,並沒有經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三讀程序通過,縱使是由總統府發布,亦不屬於「法律」。而且因為函示的內容是賦予警方對於毒犯有無限的開火權,此將對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利產生剝奪或危害,應認為是重要事項,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不能透過函示為之。

  3. 2024年8月8日 · 宗教法是指「神的話語是法」這種概念,例如猶太教的哈拉卡和伊斯蘭教的沙里亞法規,兩者都是指「遵守之道」。 基督教 的 教會法典 也還存在於某些教會社群之中。

  4. 2022年1月14日 · 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 (一)看得懂中文≠看得懂法律. 一般來說,我國法律條文的文字,是由中文(或華語)寫成,既然大家都能讀懂中文,那麼大家都能瞭解法律條文到底在說什麼嗎?. 其實很難。. 法律為了要能普遍適用到社會上的所有事物 ...

  5. 法規 (英語: Statute;制定法)是由 立法機關 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 國家 、 城市 或地方。 [1] 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 [1] 法規一詞通常用以區別立法機關參照由 法院 判定的 判例法 以及由 行政機關 頒佈的 規例 而制定的 法律。 [1] 法規有些時候會被稱為 法例 或「黑體字法」。 作為 法律 的其中一個來源,法規也常被視作 主要法源 (相對於 次要法源)。 理想而言,所有法規都應該與一地的 根本法律 (如憲法)一致。 法規也是與 普通法 形成對比的。 除非另有訂明,法規一般在獲得通過的時候,就獲得它享有的效力。 法規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類:公共或私人、解釋性或補救性、以及永久性或臨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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