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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析】 按有關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通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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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只要社區大樓已取得產權的住戶超過50%,建商就必須在3個月內以召集人的身份幫社區成立管委會。. 也就是社區內超過一半的住戶完成產權登記,建商需在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的區權會 (住戶大會)。. 並藉由第一次的區權 ...

  3. 2023年9月18日 · 臨時提案(臨時動議)」是指在區分所有權會議中,對特殊事項提出的提案。 這些事項通常不包括在原始議程中,因此需要在會議中提出討論並決定。

  4. 2017年5月10日 · 區權人會議原則上是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例外才是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 但是要怎麼進行通知才比較不會有爭議,這就非常重要。. 要符合通知合法有效的要件有兩個:一是書面,二是10日前為通知。. 但是其實除了這兩個要件外,法院判決 ...

  5. 結論:修訂規約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若出席人數或同意人數未符規定,只要請召集人再依同一議題,重新公告召集開會,經3人1/5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完成規約修訂。 張貼者: 管理者 於 下午2:10.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 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標籤: 法令規章. 12 則留言: Unknown 2015年5月10日 下午6:35. 規約修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需具體立案-並表明修該規約第幾條-前後文對照-應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正式提出 (不是會中的臨時動議產生)-第1次人數不足-再開第2次-以上拙見-參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解釋. 回覆 刪除.

  6. 2011年10月25日 · 首先,召開區權會前必需先準備提供給各區權人的開會通知單、會議出席委託書. 及提案單,下列的doc檔是我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做為依據,並將其內容做小幅適. 度的修改,提供給有需要的社區做下載使用。 區權會開會通知單範本 doc檔下載 區權會會議出席委託書範本 doc檔下載. 區權會會議提案單範本 doc檔下載. 另外,在區權會舉行前,需要一些海報、立牌或選票之類的印刷品,我也整理了一些檔. 案資料提供給各位自行下載列印裁切使用。 1.區權會A3尺寸海報-大會報到處. 因為一般社區裡使用的印表機可列印紙張的尺寸大都以A4紙張為主,為了要讓來參加. 區權會的住戶更清楚簽到處在哪,所以我做了A3的尺寸,而我將海報分為兩種檔案格.

  7. 2012年2月14日 · 許多區權人之住所並不是自住,而是將該住宅承租出去,戶籍地址也不設籍在該住處社區,本社區即將召開區權,請問如何依法通知區權人參與會議?有法條的依據嗎?

  8. 2022年6月10日 ·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 (規約)時,究應如何處理,並無明文規定,惟依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集合而成之社員團體以觀,其性質猶如民法中之社團總會,均屬人的結合;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固非社團,無獨立之法人格,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之一即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且具有當事人能力;故為給予救濟途徑、便利紛爭解決,應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有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之瑕疵時,未喪失異議權之區分所有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決議後三個月內,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