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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 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 離之責。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偶發性及緊急. 性集會、遊行,亦同。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 反法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處理,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 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植根法律網.

  3. 2014年8月15日 · 行政院會14日上午通過《集會遊行法》再修正草案,增訂「偶發性」是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遊,不須事前報備;「緊急性」則指因事起倉卒,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成目的的集會遊行,寬限至舉行前24小時報備 ...

  4. 而「偶發性」集會遊行則是: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集會、遊行。 室外集會、遊行應採取事前許可制或報備制?

  5. 2014年3月21日 · 大法官21日作出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違憲,應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來這兩種集會 ...

  6. 集會、遊行自由作為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其在民主發展歷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於司法院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解釋中,皆曾針對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管制,闡明所應遵循之界限,然而,集會遊行法至今仍尚未有相應之修正。

    • 李寧修
    • 集會遊行法中行政管制模式之再探──以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為中心
    • 軍法專刊
    • 13-34
  7. 偶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8.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以上兩條被認為「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