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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因應公文線上簽核之廣泛運用及定期檢討「文書處理 手冊」,於98年進行該手冊研修工作,另鑑於「文書處理手冊」及 「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併存,易造成適用疑義或困擾,99年 8月將 「文書流程管理手冊」更名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
壹、總 述.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二、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三、特種文書,如檢察機關之起訴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均得依據需要自行規定其文書之格式,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驟: (一) 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 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簡介. 「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前於104年4月間修正全文,嗣於108年11月間修正文書保密部分規定,迄今已多年未進行通盤檢討,期間本手冊引述相關法令已有所變動(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 ...
一、 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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