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預期進行之重大租賃權益改良,預期當租賃延長或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成為可行使 時,該租賃權益改良對承租人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第 B37 段(b) 。 此外,如前所述,於決定問題所述之租賃可執行之期間時,企業考量較廣之合約經

  3. 什麼是租賃改良物?還有怎麼計算它的折舊年數?"租賃改良物" 就是承租房屋時,為了使房屋能符合使用的需求而進行的裝修改良支出,其折舊年數不止是考量租賃改良物本身的耐用年數,還要把租約給納入考量。

  4. 2022年2月17日 · A:若公司承租之廠房為營業租賃,則廠房整修之成本可列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之租賃權益改良會計科目。 而攤提的年限則需考量租賃改良物本身的耐用年數及租約期間。

    • 國稅局見解
    • 會計師見解
    • 賦稅署稅務座談會

    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說實話,個人認為理由有點牽強,上述新聞稿說法為「因為該建物非由我們所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但其實,我們本來就沒有要主張我們的租賃改良屬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為何要以我們無建物所有權,而不讓我們申請呢? 我們主張租賃改良物是我的「軟硬體設備」,既然我們擁有租賃改良物的所有權,為何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呢?

    因此會計師公會與賦稅署111/1/26的稅務座談會,便有了這樣一個討論提案 賦稅署的回覆,終於有正面回應,回覆內容如下: 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如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得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該支出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尚不得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改良物,符合資產的認列要件,就可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果無法資本化,而是費用支出的話,當然就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看起來我們的主張,賦稅署聽進去了,不過實務上,各地區國稅局承辦人員對於租賃改良物究竟能不能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恐怕還是會有爭議,建議大家在遇到爭議時,可以將賦稅署稅務座談會的回覆拿出來跟承辦人員妥善溝通討論!

  5. 2013年12月25日 · 什麼是租賃改良物? 還有怎麼計算它的折舊年數? 一般來說,我們對自已房子的裝潢,會當作房屋成本的一部分,也就是把裝潢的支出資本化為 "房屋"。 但是當房屋是租來的時候,我們的帳上並沒有這項資產 (因為不是我們的),所以沒辦法像剛剛一樣,把它列為房屋的成本。 這時就需要藉助"租賃改良物"這個科目了~~ 沒錯,"租賃改良物" 就是承租房屋時,為了使房屋能符合使用的需求而進行的裝修改良支出,因為這筆支出符合資產的要件 (有用、效益長於一年),所以把它列為資產,其性質可以想像成被資本化的裝潢支出。 跟一般的固定資產一樣,租賃改良物也應提列折舊,但是較特殊的地方是,其折舊年數不止是考量租賃改良物本身的耐用年數,還要把租約給納入考量。

  6. 2016年4月22日 · 轉租交易之中間出租人(二房東)應將主租約產生之使用權資產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亦即於判斷分類時,所轉租之出租資產指主租約所產生之使用權資產,而不租約所約定使用之不動產、廠房或設備。

  7.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與原準則相比,承租人會計處理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而是釆用單一的會計處理模型,也就是說,除採用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對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參照固定資產準則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採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確認每期利息費用。 準則仍將岀租人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大類,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應基於單項租賃應用本準則規範進行會計處理。 為便於實務操作,如果企業能夠合理預計,將本準則規定應用於具有類似特徵的租賃組合與應用於該組合中的各單項租賃相比,不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顯著不同的影響,則企業可將本準則應用於該租賃組合。 此時,企業應當採用能夠反映該組合規模和構成的估計和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