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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縣、縣級市的政治、經濟意義的主線幹道
- 縣道(County Highway),是指具有縣、縣級市的政治、經濟意義的主線幹道,連接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等主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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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本島各縣及離島澎湖縣均有縣道編制,總共有105條縣道(含33條支線),其中10條是跨直轄市、5條跨越省轄市、10條跨越兩個縣,以及3條跨越三個縣之縣道。
臺灣省道(英語譯名: Provincial Highway )是臺灣主要的普通公路系統,目前共有97條路線(含支線),其中15條為快速公路,其餘82條為一般公路。 其名稱中的「省」指原轄域涵蓋臺灣 全島 的 臺灣省 。
2023年2月13日 · 縣道(County Highway),是指具有縣、縣級市的政治、經濟意義的主線幹道,連接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等主要地方。.
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 定義
- 歷史
- 分類及編號
- 現況
- 參見
「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原是指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公路則不同,不僅指特定對象外,尚須有一定之設計標準。 中華民國所稱之「公路」,是指公路法第2條第1款所列舉之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換句話說,若非屬前述之道路,就算供車輛通行,也不能稱之為公路。
日治時期
依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所採取的公路之始,為日治時期之縱貫道路及指定道路,以軍事戰備為首要目標。日本本土於1920年通過《道路法》,1926年台灣之5州行政區所轄市內重要道路有了快速發展,但全島性道路系統要自1936年台灣總督府交通區道路港灣課提出全島道路舖設計畫,才有更進一步的系統性發展。除延續1926年道路改良計畫外,並於國道、指定道路與地方道路之建設。50年殖民年間之道路建設成果:指定道路總里程3689.7公里(包含縱貫道路461.4公里),及市街庄道路13994.6公里。
戰後
二次大戰時,多處公路因盟軍轟炸被毀,戰後所剩能通車路段僅餘百分之四十。1945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始設立公共工程局,掌台灣省公路工程事宜。1946年設立台灣省公路局,1949年,公共工程局歸併公路局。1959年進行公路規劃,評估日後二十年公路發展並分為環島公路、橫貫公路、內陸公路、濱海公路及聯絡公路等五大類,總里程約一萬六千公里。1961年完成全省公路普查及公路編號。今日之公路系統於1983年的公路普查中大致定型。 2013年7月3日公布新修正的《公路法》後,公路分類除原來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外,增加了市道與區道。修法之後,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前境內原有的縣道改為市道,鄉道改為區道。
編號
1947年,中華民國行政院始公佈道道網計畫,有「基四」、「經五」、「緯六」及聯絡線二十二條之編號。1949年內戰失利,政府遷台而未實施。1960年公路法所設為省、縣及鄉道三級。
方向編號里程
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交通部公路總局再檢討「台灣省各級公路編號要點」修訂編號原則如後: 1. 公路編號之次序: 1.1. 南北方向之路線,由西向東依次編為奇數(東北往西南)。 1.2. 東西方向之路線,由北向南依次編為偶數(西北往東南)。 1.3. 支線編號之路線,其起終點應在該主線上,否則不可列為支線,應另獨立編號。 1. 公路路線方向及里程起算: 1.1. 由北向南 1.2. 由東北向西南 1.3. 由西向東 1.4. 由西北向東南
台灣公路遍及台灣及澎湖地區各鄉鎮,公路系統依公路法規定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市道、鄉道/區道、專用公路共五級,總長度41,475公里(2014年止)。除以上五級公路外,其餘為一般道路,道路又分由水土保持局管理的農路、由林務局管理的林道、位於都市計劃區內的市區道路(含市區快速道路、巷弄)和其它普通產業道路及私人道路。 台灣公路由高公局(負責國道和台2己線)、公路總局(負責省道與代養受託縣道)、縣市政府(負責縣道、鄉道與專用公路)負責養護[註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直轄市內道路除國道與省道外均屬市區道路,除國道及快速公路外均由直轄市政府自行管理。
台灣公路總長度最長的縣市為台南市共長2172公里。台灣地區環線高速公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規劃路線,因兩岸分治,2013年的《國家公路網規劃》已取消該公路之規劃。國道、省道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 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縣道為白底黑字、方形,中央數字即為縣道編號,三位數字。 ※我國道路編號之規則為,南北向道路編單號;東西向道路編雙號。 例如:俗稱的「北二高」即「3 號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