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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24日 · 不過,第23條草案內的的「顛覆」行為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在「港版國安法」內的「顛覆」行為是則針對「顛覆國家政權」,意味顛覆除了涵蓋顛覆國務院外,將同時針對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2. 2020年6月30日 · 至於煽動協助教唆或資助他人干犯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條文又列出多個情況,包括任何人為脅迫中央政府、港府或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破壞交通工具;對港府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違犯《港區國安法》。 另外,法例亦指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法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3. 2021年10月5日 · 終審法院今天5日開庭審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動案件的最終上訴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參與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關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作出終極裁斷。. 2名上訴人的大律師指,控方必須證明有至少3人集結在一起,並且有共同目的作出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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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6年1月28日 · 在香港又稱同意年齡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可處監禁5年。 然而,若俗稱相關罪行叫「衰124」,似乎太繞口,所以即使大家或許已知本港沒有所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條文,仍然叫相關罪行作「衰11」。 那麼,「衰13」又是甚麼呢? 這次同年齡有少許關係了,在香港,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由於「與十三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共13個字,加上涉及的女童年齡又是13歲,故網民稱相關罪行為「衰13」。

  6. 2022年5月21日 · 律政司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但是原審法官考慮被告還押時間而處以較低刑罰在判刑選項及刑期上均出錯強調本次覆核的着眼點在於釐清法律原則即非法集結罪須判以監禁式刑罰

  7. 2013年12月20日 · 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對連續犯慣犯牽連犯不再寬容。 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2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4年,這是依次數 (件數)來論刑的,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 然而弔詭的是,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原本這「三十年」的考量是顧慮到犯行比重原則,因為犯刑如果能超過三十年的刑期,理應該是重大刑案,應有更嚴謹的刑度考量與思考。 為了避免「一罪一罰」變成因小錯而累積成「不合比例」刑期的惡法,而訂下了三十年的參考期限。 然而問題不在「三十年」,問題在於「假釋的可能性與難易度」。 在台灣服刑只要所謂的「表現良好」即可在服刑滿一半之際取得假釋的可能。

  8. 2021年10月8日 · 政府表示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保安局表示,經過政府與法案委員會深入的討論後,條例於上月底獲得立法會三讀通過。 經修訂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包含4項新罪行。 第一,訂立窺淫罪以處理在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作出的偷窺或偷拍行為。 第二,訂立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處理包括俗稱「影裙底」和「高抄影胸部」的行為。 另外,修例亦訂立兩項與發布影像有關的罪行,即(一)發布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二)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