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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務情節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賦予相關人等得要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的訴訟類型

      •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因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務情節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賦予相關人等得要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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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12月27日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除了要求檢察官或候選人應該在「公告當選人名單」日起15日內提起「選舉無效之訴、30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外,法院收案後,應採合議制優先於其他案件進行審理,各審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以二審

  3. 2023年3月4日 · 當選無效之訴,是主張已經決定當選之人當選為無效的訴訟目的在於爭執當選有無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選無效之訴是以「選舉有效」作為前提,是一種選舉委員會決定某人當選為違法,爭執其當選效力之訴訟。 提起原因: 我國關於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可以區分為非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與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者。 首先針對非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之當選無效之訴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以下要件符合其一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票數不實,足以認定會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4. 選舉無效訴訟,係指「選委會辦理選舉有違法情事」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 ,得於投票結果公告後15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如果法院判決選舉無效,則選委會須重行辦理選舉。 【舉例】2018年臺北市長選舉,部分投票所發生邊開票邊投票的事件,丁守中認為臺北市選委會違法辦理選舉,於是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但法院認為選委會雖有疏失,但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判決丁守中敗訴。 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5. 2019年5月6日 · 當選無效之訴,是主張已經決定當選之人當選為無效的訴訟目的在於爭執當選有無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選無效之訴是以「選舉有效」作為前提,是一種選舉委員會決定某人當選為違法,爭執其當選效力之訴訟。 提起原因 :我國關於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可以區分為非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與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者。 首先針對非基於當選人候選資格提起之當選無效之訴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以下要件符合其一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當選票數不實,足以認定會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 2 、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6. 2019年5月10日 ·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因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務情節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賦予相關人等得要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的訴訟類型。 這是來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 第118條第1項 的規定:

  7. 當選人、重要競選幹部或親屬以外之人涉有相關情事經提起公訴者,視具體事證,判斷是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作者撰文時任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檢察官。 壹、實務見解重要原則年度選上字第 一、 當選無效之訴實務上認事用法原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 則字第 41 號判決類同)。 (一) 當選無效之訴為民事訴訟,不民事訴訟法係採處分權主義、兼受刑事法院事實認定拘束採言詞審理主義及書狀審理主義、自由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心證主義,與刑事訴訟法之立法原則及. 束民事法院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8. 2023年1月9日 ·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原因有幾個,分別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 ...

  1. 什麼是選舉無效之訴?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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