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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iew Legislation.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3. 下載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df 格式) *如本版內容與條例原文有差異,應以後者為準。

  4. 為確立、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所需要而使用的, 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由 2012年第18號第34條 增補)

  5. 香港法例第486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下列任何資料: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生者有關的; 可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查明某人身份的;及.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的。 學校備存的個人資料,大致可分為事實或評核性資料兩類。 這兩類資料都可供查閱,但條例第. VIII部內訂明獲豁免受條文管限的資料則屬例外。 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第4 條及附表1) 2.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法律上有責任遵守條例附表1所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這些原則象徵該條例的主導精神。 該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不得做出任何有違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或從事任何有違該等原則的活動,除非根據具體情況,有關行為或活動是該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的。

  6.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 1 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及至二零二一年,條例進行了另一次主要的修訂,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同時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對「起底」個案的執法力度。 按此瀏覽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7. 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僱主在處理招聘及僱用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時,須注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的適用情況。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已發佈數則指南,而僱主應遵守這些指南以免違反任何相關法律。

  8.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執行指引. 「起底」罪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刑事調查、檢控和 發出停止披露通知的權力. 目錄. I. 導言. 1.1 引言 . 1.2 本指引的目的 . 1.3 本指引的適用範圍 . 1.4 本指引的內容 . II. 《修訂條例》新增第64條有關「起底」罪行的涵蓋範圍. 2.1 引言 . 2.2 兩級制的「起底」罪行 . 2.3 其他與「起底」有關的罪行 . 2.4 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期限 . III. 私隱專員的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 3. 5. 8. 9. 3.1 引言 9.

  9. 2014年12月5日 ·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不利行動 ( adverse action),就個人而言,指可對該人的權利、利益、特權、責任或權益(包括合法期望)有不利影響的任何行動; 不準確 ( inaccurate),就個人資料而言,指資料是不正確的、有誤導性的、不完全的或 ...

  10. (1) 任何資料使用者 —— (a) 在根據14(4)條向專員呈交的資料使用者申報表中;(b) 在根據14(8)條送達專員的通知書中;或 (c) 在根據15(3)或(4)條向專員呈交或送達專員的通知書中,在知情下或罔顧實情地 —— (i) 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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