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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9月13日 · 社會保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按職業來劃分的、各自分立的職業類型保險;第二類是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是近年來出現的年金制度。 醫療保健 主要是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以後所形成的全民健保制度。 社會福利的推行需要相應的行政組織的配合,台灣的社會福利行政主管機關分為三個層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 [4]中央層級的主管部 門是行政院內政部,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兒童局”,“社會司”,“北、中、南、東區、澎湖老人之家”,“北、中、南區兒童之家、少年之 家”,“宜蘭、古坑教養院籌備處”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等。

  2. 2005年2月5日 · 1.國民保健服務模型 (NHS,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Model):. 特色為範圍普及,財務來自一般稅收,醫療服務機構的所有權及控制權為政府所有,實施國家例如:英國、澳洲、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紐西蘭、愛爾蘭、希臘、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2 ...

  3. 社會保險雖然繳費與給付之間不對等,英國1946年健康照護制度的改革擴展了原有的健康保險成為公醫制度,更打破原來繳費的設計,但就社會保險的起源與發展過程來看,其繳費(contribution)的精神非常強烈,如果將公醫制度等視為社會保險,恐易引起混淆

  4. 其他人也問了

  5. l 慈善活動: 包括 慈善機構捐款、捐物、志願服務等活動,旨在幫助弱勢群體、解決貧困問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改善社會公益事業。 l 健康促進活動: 包括醫療救助、疾病防治、健康宣傳等活動,旨在提升公眾健康水準和醫療保健水準。

  6.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另規定,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辦理自治行政及交辦事項,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此,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二條就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總而言之,區公所係直轄市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地位與直轄市或市政府的組合機關(或內部一級單位)相當;同時,區長並代表區公所,均具有行政官署之法定地位。

  7. 2003年6月19日 · 一.大醫院門診量減少:達到健保局所預期的分級醫療,讓真正有需要的病人就醫。 二.經費充足:使健保制度經營能穩定,繼續提供服務。 文章定位:

  8. 每月補助每位鄰長一千元交通費,編列的鄰長「福利」,包括每月一千元交通費、每年教育訓練一千元、報費三千元、文康活動參訪費三千一百元及意外保險等。 鄰長「福利」還不只如此,若是仔細統計,除了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保險外,包括交通費、健保補助、油票、報費、文康活動參訪費用等,使得鄰長最多每年可獲取三萬二千八百多元的「福利」。 鄰長憑甚麼給這麼多福利? 幫鄰民做了甚麼? 別的鄰是不清楚,但是我們這邊兩位遴長無所事事,擾鄰的分都有他們,還聚眾搞圈圈,潑婦罵街,做生意縱容客人撞倒居民家的車子逃逸不理會,還一副你奈何我的態度。 其家屬是一副我就是鄰長的家屬,高你們一等,你們就該把我捧上天,我做甚麼是我的權利,你們這些下等居民不得抗議,並且孤立對他們不滿的的鄰居,這邊是台中市安龍里2鄰和6鄰. 我要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