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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布告欄.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對照表及Q&A.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徐婉寧 電話: (02)7736-5930 電子信箱:a33759238@mail.moe.gov.tw. 上版日期:112-02-02. 相關檔案. 教育部112年2月 ...

  2.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3.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負行政工作職責,惟其從事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事務,宜回歸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所適用之行為準則,爰其兼職規範放寬至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規範趨於一致,不同之處僅在審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需投注相當之時間與心力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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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考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負行政工作職責,惟其從事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事務,宜回歸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所適用之行為準則,爰其兼職規範放寬至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規範趨於一致,不同之處僅在審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需投注相當之時間與心力於行政

  6.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2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辦法�. 第四條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7.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並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 (五)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8. 一號令釋,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 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是 自本令釋發之日起,各級公立學 校兼任行政之職務之編制外教學 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