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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危險」,是行為需要有實際的「危險結果」出現,須在具體事件中,去判斷是否有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依其 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 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 帶有一般 高度危險性。 因此,只要行為人做出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依照經驗法則,後續發展將會造成特定人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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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 例如喝得爛醉、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標準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

  3. 2022年9月24日 ·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最大的差異在於危險性質的不同,抽象危險犯之危險,係行為屬性之危險,具體危險犯之危險,乃結果屬性之危險,故兩者形式上的區分基準,在於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若有「致生危險」明文規定者,為具體危險犯,若無,則為 ...

  4.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依其 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 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 帶有一般 高度危險性。 因此,只要行為人做出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依照經驗法則,後續發展將會造成特定人受到侵害。 簡單來說,「抽象危險」就是從事實上來看, 只要這個行為一出現,就會讓人「覺得」非常非常危險。 「抽象危險」只要有行為,法官就可以不用判斷嗎? 在實務上,依照 最高法院105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只要行為人做出立法者所訂的行為,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 但 台北大學法律系鄭逸哲教授 在本土法學雜誌舉辦的《傳統刑法理論是用與現在風險社會之衝突與調整─以環境衛生安全為中心》座談會中表示,抽象危險是指發生實害的危險,既然沒有抽象實害,就沒有抽象危險。

  5. 2024年5月3日 · 刑法領域中,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之爭引發了許多法學者的思辨與爭論。 本文探討了刑法第293條的適用,著重於其是否屬於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 儘管法條未明確規定『致生….損害』的用語,但刑度與法條內容之間的差異仍值得關注。 透過對形勢評估的探討,本文旨在為此爭議提供一個清晰的理解框架。 (這段是ChatGPT參考下述內容後所寫) 抽象危險犯係基於經驗上的常常態認為一旦在某種形勢下,行為的發生將有很高的機率造成實害,例如朝一棟住宅丟炸彈時,發生高風爆裂的火災,具有176的抽象危險。 換句話說,抽象危險是「直奔」實害去的。

  6. 2020年11月17日 · 有「致生公共危險」,即為具體危險犯之構成要件。具體危險犯之設計,考其用意,當係立法者於制法之初,就某類行為之是否必然產生危險,並無確切把握,遂以「法益危險」為其構成要件要素,將該危險存否之

  7. 抽象危險犯. (abstaktes Gefärhrdungsdelikt) 抽象危險犯為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之行為具有一般危險性,故預定該類型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 構成要件 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 法官 就具體案件作認定。. 行為 ...

  8. 抽象的危險在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是抽象危險犯中之抽象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立法上推定之危險」。雖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之危險,但對抽象危險是否存在之判斷仍有必要,即以行為本身之一般情況或一般之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判斷

  1. 刑法制訂抽象危險犯之目的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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