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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3. 2021年9月2日 ·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 五大q&A
    • 律師叮嚀

    解析: 勞工一次請休連續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第一日至第三十日均僅能以「工作天」計算病假,而不得將例休假日計入,仍須照給例休假日之工資。 至於此連續病假期間中超過三十日以上的天數,依上開函釋見解,超過部分天數(即從第三十一天起算)如遇例休假日,即得一併計入請假期間內,換言之,第三十一天之後的天數如遇到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解析: 勞工如於當年度內曾請休病假再恢復出勤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則三十日之後之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得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簡言之,不論當年度已請過幾天病假,之後仍須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超過的部分才能併計例休假日。因此,如勞工恢復出勤後,所請連續病假並未超過三十日,則均不得併計例休假日,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

    綜上所述,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在法定請假天數內,一次連續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中間如跨越年度或請休其他假別時,將阻斷此連續計算),第一至第三十日僅能請休於工作日,例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自第三十一日起,即可併計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另一方面,如屬超過法定請假天數之優給病假,因法無明文規定,即無前開限制之適用。 關於「一次連續超過30日」的簡易版圖解認定方式,可參閱「連續超過30日」住院傷病假之計算,圖文解析現學現用這篇文章。 關於勞資關係,更多你該知道的事情 >>>> 災保法5/1上路!低於基本薪資 63 萬名勞工受益,新制重點整理一次看 勞工同意「高薪低報」,雇主就能減輕未據實申報投保薪資的責任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預告期」?你該了解的解僱保護制度 雇主請注意!職場霸凌可能正在發生,不認真...

  4.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類及第2類。第1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類,第2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僱員如放取第1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5. 2023年5月8日 · 近日勞動部發布函釋,如勞工同一事由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第31日起的病假期間依曆計算,遇上例假日是可以計入請假期間內的。 Skip to content

  6. 2018年11月26日 · 現行的《僱傭條例》中,只有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能夠出示適合的醫生紙、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才是目前唯一保證的有薪病假日。

  7. 2022年4月6日 · 在受僱的首 12 個月內,僱員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受僱滿 12 個月,每服務滿 1 個月則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 最多可累積 120 天有薪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