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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目的 一、充實消防知能。 二、鍛鍊強健體能。 三、熟練救災技能。 四、確保人身安全。 3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law.nfa.gov.tw/GNFA/FLAW/WordFLAWDAT02.aspx?LSID=FL03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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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肆 ...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 導及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 防人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立法理由〕.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 所屬機構,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肆、訓練種類及目標如下,各項訓練得以集中方式合併實施. 一、職前訓練:針對新進(遷、調)同仁實施,使其熟悉轄區狀況及. 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能力。 二、在職訓練:提昇個人技能,及充實各項(業)務執勤職能。 (一)個人訓練: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
2023年9月13日 · 3 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所有條文. 一、為整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以下稱地方消防機關)訓練量能,將訓練資源作最有效運用,以充實. 現職消防人員之防救災安全知能,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訓練效能及應變. 能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立法理由〕.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並配合法制體例,爰酌作文字. 修正。 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2020年3月6日 · 八、各級消防機關應定期辦理訓練及複訓,並依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捌點第三款, 登錄所屬消防人員訓練資料。 九、緊急救護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合格人員之甄試及發給證書等事項,依救護技術
主旨: 訂定「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文件下載 附件2-常年訓練-學科術科參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