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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送達判決的上訴期間為何?
上訴狀何時送達?
民事訴訟法對於文書送達有何規定?
當事人住所不便接受法院文件時,應如何指定代收人?
當事人可否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或經許可之自行發問?
法定代理人如何送達?
向當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送達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其上訴期間即應自送達於該代收人之翌日起算,至該代收 人實際上何時轉送於當事人本人,在所不問。
2023年10月18日 ·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訴訟當事人本人若有不願或不便法院向自己送達訴訟文書的需求,可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即會向送達代收人送達文書,不會 ...
明指定他人為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於進行民事訴訟期間,不論係為原告或被告 ,原則上法院均會先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地址,推定
人本具收受送達權限,當事人指定其為 送達代收人無效,該訴訟代理人係以訴 訟代理人身分為應受送達人(民訴第132 條),法院向該當事人為送達,若經審判 長所命,則送達合法;若未經審判長命 為送達,則該送達不合法,法院仍應送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第133 條 (送達代收人之指定及付郵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訟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 為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審判長 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2021年10月1日 · 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若不知道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是不能夠送到這些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要求,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