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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傭居港權爭議 指在 香港 連續工作滿七年(假設忽略政府規定每次合約完結後需離開香港的短暫期間)的 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而擁有資格申請成為 香港永久性居民 的爭議。 2011年的外傭居港權 司法覆核 案引起 香港社會 廣泛關注,因為如果外傭一方勝訴並成為 案例,有可能引致數以十萬計的外傭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權,動搖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甚至改變香港的 人口結構。 如果特區政府最終敗訴後不採取「截龍」措施限制外傭連續工作年期,符合資格取得居港權的外傭人數將會不斷增加。 2013年3月25日, 香港終審法院 在外傭居港權案的主要訴訟「Vallejos訴人事登記處處長」判決政府勝訴。 [1] 背景. [編輯] 香港的外傭絕大多數來自 印度尼西亞 及 菲律賓。

  2. 香港居留權爭議. 香港居留權爭議 泛指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的實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大陸分娩的子女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權移交 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機及 ...

  3. 外籍家庭傭工可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外籍家庭傭工與其他獲准來港受僱的人士有別。 外籍家庭傭工居港七年後,仍無權成為永久性居民,因《入境條例》 第2 (4)條 已摒除了家庭傭工和若干其他職業類別。 法律專家相信,這項規定可能不合憲法,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無上述限制。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不論在香港主權移交前或後,在 入境條例 下,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本文稱為 居港權),包括下列權利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權;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不得被遞解離境;及. 不得被遣送離境。 以上規定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相對應。

  5. 2011年10月6日 · 外傭會有機會獲居港權嗎?. 分享:.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裁定: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也可被視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時間,按基本法,只要這段 ...

  6. 終審法院早年已經裁定,外傭在香港並不享有居港權。. 對菲傭/印傭在港所生子女暫時沒有相關限制。. 若然菲傭/印傭子女的父/母親為香港居民,子女便自動享有居港權。. 但若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菲傭/印傭在香港所生子女只有一個情況,可以 ...

  7. 2011年11月10日 · 外傭擁居港權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外傭之所以獲准留在香港,就是根據特區政府的專項政策。 因此《入境條例》才有「外傭不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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