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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或臺灣)。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外貨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www.trade.gov.tw/App_Ashx/File.ashx?FileID=0CABF8E124A50A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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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示原產地(國)。 (2)標示方式可以內容物及原 產地併列,或內容物及產 地分列,如:五穀米包含 有45%來自台灣的紫米、20%來自美國的大麥、20% 來自澳洲的小麥、10%來自 Q5進口食品,於台灣進行混 裝,其產品原產地應如何 標示? A5 (1)以各食品(食品

  3. 2020年4月1日 · 原產地標示、原產國標示的意義是為了讓消費者可明確知道食品之來源、選擇權利及風險管理因素。 進口食品之原產地需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4. 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 ...

  5.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原產地(國)。 至於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得不侷限於「原產地(國): 」之型式,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達方式,不致產生誤解者,均屬符合規定。

  6. 2018年7月12日 · 對輸入美國關稅區的商品而言,確定其原產地十分重要。原產地可以影響產品的關稅率、適用特別計劃的資格、可否入境、配額、政府機構採購,以及標示規定。

  7. 該規例草案第7條的強制性條文規定產製的非食品類消費品必須標示原產地。 草案若獲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通過,製造商及進口商必須履行這項責任。

  8. 依據19 CFR §134.1(b),「原產地」(country of origin)係指任何物品製造、生產或生長的國家;倘物品有在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工或添加其他國家之原料,則應視是否有「實質轉型」的發生,以判定該等其他國家是否為法規所指之原產地。 前述是否產生實質轉型,則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依職權個案認定。 二)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至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則係用於判定產品原產地國,以判定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措施,例如美國與其他貿易夥伴洽簽之FTA(NAFTA、美韓FTA 、美星FTA 等)、美國提供給予發展中或低度發展國家之優惠措施( 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非洲增長法案)等,前述各項針對原產地認定亦有各自不同之規定。 原則上規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