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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2.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 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3.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在僱傭條款及條件或在提供利益、設施或服務上,如基於「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均屬違法。 此等規定適用於現行合約及新訂合約。

  4.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家庭崗位而對任何人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並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此等歧視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3 年第1 號編輯修訂紀錄) [1997 年11 月21 日] 1997 年第552號法律公告. 第I部導言. ( 格式變更——2013 年第1 號編輯修訂紀錄) 1. 簡稱. ( 編輯修訂——2018 年第5 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條例可引稱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3 年第1 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5. 第527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e.g. “Apple is good”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the exact phrase “Apple is good”. e.g. Apple AND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both words. e.g. Apple OR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either words.

  6. 工作與家庭間的潛在衝突影響到在職人士的健康、工作表現、事業發展、生產力以及競爭力,所以有需要訂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改善上述情況。 4. 甚麼是「家庭崗位」?

  7. 家庭崗位歧視.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2條,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 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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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旨在消除在工作間基於「家庭崗位」而產生的歧視,並保障有「家庭崗位」的僱員。 如欲獲得更多詳情,請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 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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