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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eneralweb.ncue.edu.tw › p › 412/1004/1104公有宿舍借用Q&A

    宿舍借用人員搬離宿舍時應辦理遷出手續,將所借用宿舍設備及傢俱點交清楚, 手續未完成前,應續繳各項費用至手續完成日止。 Q9 :我從單房間搬到多房間,以前宿舍設備故障都由學校修繕,那多房間職務宿舍的修繕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2. 借用人對於公有設備傢具負善良保管之責,宿舍借用搬離(退)宿舍時通知總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傢具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依規定賠償。

  3. (二)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辦理遷出手續,將所借用宿舍之設備及鎖匙等點交 總務處保管組。 (三)宿舍使用情形,總務處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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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十二、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貸與人,並將借用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 清楚。 借用人遷出後,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3日內仍未搬離者,視為

  6.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第三章 管理

  7. 十四、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辦理遷出手續,填妥職務宿舍退還申請單(附件6),騰空 並繳還所借公物、水電等費用後,向總務處庶務組辦理歸還,如有短缺、廠牌不符或

  8. (八)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