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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1.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2.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發展需要而拆除。

  2.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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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宿舍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校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一、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宿舍借用契約上各項規定,經宿舍管理單位查明屬實者,依規定處理。

  5. 十一、借用人搬離單房間職務宿舍,不得申請搬遷補助費。 十二、借用人發現宿舍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單房間職務宿舍修繕申請 單(如附件五)送總務司核辦。

  6. 六、借用人搬離宿舍時通知貸與人,並將借用宿舍、設備及家 具點交清楚。 借用人遷出後,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3日內仍未

  7. 八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九宿舍指單房間與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宿舍借用人資格之認定每年定期檢討一次,如因宿舍量不足以

  8. general.ncnu.edu.tw › var › file宿舍管理手冊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 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