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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編輯]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3. 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12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款,而供款金額受法定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限制 ; 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爲 $7,100 及 $30,000 。 現時,共有 12 名強積金受託人管理 24 個強積金計劃,向約 470 萬名計劃成員及 36 萬名參與僱主提供服務。 強積金總淨資產值已超過 11,000 億元,自強積金制度成立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 扣取收費後) 爲2.5 % 。 持續進行的工作.

  4. 強積金制度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 自僱 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2] 隨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歲或以上人士佔總人口13%2021年所佔比例增至20%預計到2041年更會高達30%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香港社會約340萬的就業人士中只有約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以後,直至2012年為止,近九成就業人士已獲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 截至2012年9月底,全港接近100%的僱主及僱員、以及68%的自僱人士已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淨值總計達4,124.8億港元。

  5. 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儲蓄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6. 強積金制度自2000 年12 月1日開始實施。 關於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強積金制度是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第二支柱」。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包括: 涵蓋範圍:強積金制度涵蓋所有年齡介乎18 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惟《強積金條例》所訂明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豁免:根據《強積金條例》,以下人士均屬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人士(例如公務員、司法人員和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教師); 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規管,而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在香港受僱或自僱的海外人士,他們— 在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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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僱主僱員和自僱人士應開始為強積金制度全面實施作好準備。 為了有充裕時間準備,僱主應儘快將市場上各個不同的強積金計劃一一比較,向僱員諮詢及為他們登記。 僱主亦應作出必需的行政安排,確保強積金供款準時繳交。 符合資格的自僱人士也必須要登記參予強積金計劃。 發言人補充:「僱員應清楚認識他們在計劃下的責任和義務。 為了加深僱主和僱員對強積金制度的認識,積金局已印製「積金成果簿」及「強積金計劃成員投資指引」,亦舉辦了一連串有關強積金制度的講座、研討會和其他宣傳活動。 該局將於六月展開「洗舖大行動」,由該局的職員去探訪工商機構,藉此宣傳強積金制度。 該局又會在八月舉辦「積金成果大匯串」大型展覽,歡迎市民踴躍參加。 發言人說:「積金局會協助市民處理強積金事宜。

  8. 實施強積金制度. 2004年 6月30日. 發出 《 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 》,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表現的資料披露. 2005年 7月28日. 發出 《 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 》,協助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建立嚴格的框架以便自行監察在強積金制度下所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